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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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火车 理赔吃苦头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得照合同来办事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民二 配图:毕传国

  一辆解放牌“自卸王”汽车和火车相撞,汽车被撞坏不说,连火车也受了“重伤”。日前,德清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因汽车撞火车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让保险公司耿耿于怀的是,事故责任认定、损失估价等都由铁路部门说了算,损失却要它来担。

  黑灯瞎火 汽车撞上火车
  2005年4月1日凌晨4点10分,上海铁路局芜湖机务段的一列货车行驶至宣杭线鲍介庄站至三桥埠线路间,被某矿业公司所有的、为宣杭铁路复线施工拉石渣的一辆解放牌“自卸王”汽车撞上了。结果,“自卸王”固然被火车头撞得七损八伤,列车也损失惨重——由于司机室被撞破、风管被撞断,无法继续运行,中断行车2小时。
  2005年11月4日,上海铁路局嘉兴车务段、上海铁路局芜湖机务段、杭州铁路公安处莫干山车站公安派出所三部门联合作出了一份《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认定矿业公司那辆“自卸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列车维修花去修理费31.5万元,矿业公司向铁路部门进行了赔偿。而矿业公司那辆“自卸王”也进行了修理,花去修理费1.1万余元。

  定损缺席 保险公司不爽
  虽说赔偿了巨款,但矿业公司的王老板仍暗自庆幸:幸亏公司的汽车投过保,按保险合同,能获得22万元的保险赔付。
  可是,王老板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反被保险公司质问:事故发生后,为什么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什么保险公司没能参与损失的估价?而且,由于火车的修理单位都是铁路部门定的,保险公司说,到底修了多少钱,谁知道!
  最后,保险公司撂下话来:我们不是冤大头,既然责任认定、损失估价、损害修理等都是铁路部门说了算,那么损失也由他们承担吧!你王老板自己愿意赔偿是你的事,与我们保险公司无关。

  法院明断 合理合法理赔
  没办法,王老板起诉至德清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2万元。因为当初的保险合同上载明:保险期限为2004年11月8日0时起至2005年11月8日24时止;车辆损失险: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保险费合计9204.37元。免赔率为20%。
  但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造成的列车损失,它应当被告知,并一同对损失进行估价,现在,铁路部门自说自话,保险公司对具体究竟是多少修理费用根本无法确认。而且,保险公司认为,这个事故发生在铁路部门自己的施工现场,说明该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铁路部门未尽到安全责任,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汽车一方。所以,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保险合同应该免赔20%,矿业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了。
  最后,德清法院认定:矿业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矿业公司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相关保险法律法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赔付。但同时,法院也采纳了保险公司关于免赔20%的意见。据此,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矿业公司车辆损失险赔偿金9039.72元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16万元。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